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陕西省特种设备物联网技术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陕西省从事特种设备物联网技术安全的企业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我省特种设备物联网行业的企业、专家学者,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交流合作,努力推动我省特种设备物联网行业的安全发展和进步,为陕西省社会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行业指导部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旺都国际大厦A座2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自律,积极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特种设备物联网行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积极推进物联网技术在特种设备行业的应用与发展,促进特种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四)建立信息平台,提升会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科学决策、安全监督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组织开展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活动,创办特种设备物联网相关的刊物;
(六)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行业指导部门确认的
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热爱和支持本团体工作,从事本行业工作,对我省特种设备物联网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关领域专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三)在本省特种设备物联网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团体秘书处审核,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各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团体的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的日常管理由秘书长负责,实行财务公开,重大款项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
其使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